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原项目编号:2026BFJAZ00247
原公告日期:2026-03-18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6BFJBZ50094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的设备需求一览表中"厨房设备灭火装置”、"自动定量洗米机”、"机械静电复合式油烟净化设备”、"商用厨房智能排烟系统”相关证明材料。
质疑:以上每项产品中完全符合以上要求的检测报告,分别都是一家生产厂家完全具备且分别已报备,用特定的单个产品检测报告设置门槛让优于的厂家也毫无竞争优势,这种评分标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唯一性。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意见:建议删除。
回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检测项目(如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温度交变试验、盐雾测试,油烟净化设备的雷击试验等),均与产品的安全性能、使用寿命、运行稳定性直接相关,是保障采购产品质量、符合项目实际使用需求的必要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未限定任何特定生产厂家、特定检测机构,仅明确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及检测机构需具备的资质(CMA或CNAS标识),不存在"特定单个产品检测报告”的限制条件。任何具备相应生产能力、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2.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的设备需求一览表中相关证明材料共13项,根据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技术参数相应情况,"■”代表重要指标,每不满足一项扣2分,扣到 0 分为止,本项满分20分。
质疑:设备需求一览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总分值大于详细评审标准总分值。
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意见:建议删除设备需求一览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回复: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 标 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 址:合肥市翠微路1710号
联 系 人:李长青
电 话:0551-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 系 人:孟良
电 话:0551-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2026年03月27日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9分27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6-03-27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6-03-27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9分
附件:
2026BFJAZ00247项目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