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4-23
地区:安徽
分类: 其他
点击收藏
|
项目名称 |
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双河社区泉河东路4号办公用房租赁 |
|||||||||||||||||||||||||||
|
项目编号 |
FY2026CQ0102 |
|||||||||||||||||||||||||||
|
委托方 |
阜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交易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
|
服务机构 |
阜阳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
|
公告及 竞价要求 |
1.公告期:自2026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2026年4月30日09:00开始,分为自由竞价、延时竞价两个阶段。自由竞价时间为15分钟,期间可以自由报价,自由竞价结束后,进入3分钟的延时竞价阶段,延时竞价阶段中,一旦有意向方报出新的价格,限时竞价时间重新恢复到3分钟,直至没有新的报价产生,电子竞价系统自动结束。最终报价(等于或高于竞价底价)最高者即成为成交人。 3.意向方须关注竞价过程及意向标的开始时间,非因竞价系统原因导致意向方未及时参与竞价的,交易风险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4.本项目同步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1.标的坐落位置: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双河社区泉河东路4号。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地产权证。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无论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估算面积是否存在差异,均不调整成交租金及租期内总成交价格。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委托方承诺其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的出租权利,且不存在任何权属障碍或限制。 3.标的房屋有水有电,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为B级,租期内房屋结构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加固均由成交人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安全责任以及造成委托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4.本次出租标的房屋未清空,房屋内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所有权属于原承租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承诺,若本项目成交人非原承租人,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原承租人搬离、资产交付等事项,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标的房屋清空完毕,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要求移交给新承租人。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公共建筑。根据委托方规划要求,租赁房屋用途须为社会福利行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标的房屋进行改造升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升级后的房屋需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方可对外经营。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全部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支付及其他合同义务,委托方有权选择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2个月租金总额,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
标的展示 |
标的房屋现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双河社区泉河东路4号,展示时间为公告期工作日9:00-12:00,14:30-17:00,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踏勘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
三、承租条件 |
||||||||||||||||||||||||||||
|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及阜阳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仅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负有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已对标的房屋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但标的房屋仍可能存在未能知晓的瑕疵,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及阜阳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不对标的房屋的位置、通道、面积、建筑本体状况、房屋结构状况、装饰装修物质量状况、周边环境等现状进行保证。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间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意向承租人在完成现场踏勘后签署《现场踏勘承诺书》,经资格审核确认后获得竞价资格。凡交纳交易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核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房屋的位置、通道、面积、建筑本体状况、房屋结构状况、装饰装修物质量状况、周边环境等现状,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交后,承租人不能以不了解标的房屋的位置、通道、面积、建筑本体状况、房屋结构状况、装饰装修物质量状况、周边环境等现状为由拒不办理成交确认和签署租赁合同等相应手续。公告披露的所有标的房屋信息仅作参考,不作为成交后交付依据,交付状况以承租人现场踏勘时的现状为准,承租人不得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3.意向承租人参与竞价,须自2026年4月29日17:00前通过"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登录后可查阅/)”上传提交相关资格审核资料并完成交易保证金缴纳,如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向承租人所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规定而被退回的),待资格审核资料及交易保证金审核、查询结束后方能获得竞价资格。须上传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参与,应上传提交下列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身份证扫描件(扫描件需加盖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现场踏勘承诺书》(所有文件签字处需加盖公章); ③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交易保证金交款人须与意向承租人保持一致)。 (2)自然人参与,应上传提交下列资料: ①意向承租人身份证扫描件; ②意向承租人本人签署的《现场踏勘承诺书》(所有文件签字处需按手印); ③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交易保证金交款人须与意向承租人保持一致)。 4.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竞价资格: (1)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提交资格审核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向承租人所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规定而被退回的。 (2)资格审核资料不齐全的。 (3)不满足资格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意向承租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或被投诉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竞价资格或成交人资格,交易保证金及已缴纳的所有款项不予返还,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 6.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7.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8.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9.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延期支付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情形。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0.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按合同约定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1.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承租人违反前述约定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扣除承租人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要求承租人立即交还房屋,并赔偿委托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2.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登录页面点击"立即登录”,使用CA进行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完成安徽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注册,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登录页面点击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操作流程参见附件《竞价须知》。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1.交易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转账备注:项目编号FY2026CQ0102)。 2.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交纳至以上任意一账户。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保证金缴纳账号的户名和参与本次竞价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务必一致,否则交易保证金无法验证通过,将视为未缴纳,无法参与竞价。 |
|||||||||||||||||||||||||||
|
项目竞价 |
1.意向承租人应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17:00前登录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完成登录、主体库信息登记。 2.竞价规则详见《竞价须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1.交纳时间:成交人于成交确认书及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2)。 2.交易服务费按标的房屋租期内总成交金额的3%向成交人收取,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
|
注:1.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竞价须知》。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3.意向承租人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租赁活动。 |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
结果公告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规定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或拒绝办理成交确认等手续的,委托方或交易服务机构有权扣除成交人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
|
七、其他说明 |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阜阳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阜阳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发布(网址: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
八、联系方式 |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吴经理,联系电话:点击登录后可查阅012。 |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点击登录后可查阅转6-1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点击登录后可查阅、点击登录后可查阅(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点击登录后可查阅 |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阜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
我们能为您提供的服务
每日推送最新招标5000条24小时客服热线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确定